如何办理商标异议、答辩申请
简要说明: 商标异议是《商标法》及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,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、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。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,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。
商标异议程序: 1、 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,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(如营业执照、身份证等); 2、 准备异议书件: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、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; 3、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。
异议提交的书件: (1) 商标异议申请书;一式一份,由异议申请人盖章; (2) 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,并附有关证据材料,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; (3) 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; (4)异议人身份证明: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(加盖企业印章)、身份证复印件等。 (5)一件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号的商标提出异议,每件异议申请书件应提交一式两份。
异议注意事项: 1、 补正的书件必须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。 2、 补正的内容一定要按补正的要求填写清楚、准确。 3、补正的时限为自当事人收到商标局补正通知之日起30天内。当事人应将商标局的发文信封作为收文日的凭证,连同商标局的补正通知一并附上送达商标局。
异议不予受理: 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,商标局将不予受理: (一) 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; (二) 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; (三) 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; (四)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;
异议注意事项: 1、 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《商标公告》上的商标提出异议。异议期为3个月,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,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。 2、 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,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。 3、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,经过形式审查后,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《受理通知书》。 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,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。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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